人才引进补贴政策汇总Policies for Talents Introduction & Subsidy

源自《2022年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发展政策清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聚焦全省八大发展战略,大力实施人才兴鲁战略,加快构建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工作文件和配套措施。为帮助青年人

  • 源自《2022年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发展政策清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聚焦全省八大发展战略,大力实施人才兴鲁战略,加快构建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工作文件和配套措施。为帮助青年人才了解山东有关政策,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吸引集聚青年人才,助力青年人才创新创造、成就事业,我们对省级人才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汇总了支持博士后、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的普惠性政策和支持青年专家学者发展的经费保障政策,并整理了各市支持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就业、降低生活成本的相关补助政策,编印了这本《支持青年人才发展政策清单》。每条政策均明确了来源和政策解答单位、联系电话,便于查询使用,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便利。(各地政策内容如有变化,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一)博士后、博士支持政策

1、博士后讲站: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或为同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在站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

政策解答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51788131)

2、博士后来(窗)鲁工作:毕业于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博士后,期满出站12个月内来(留)鲁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享受每人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政策来源: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政策解答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51788131)

(二)硕士、本科毕业生支持政策

山东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吸引和鼓励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海外优秀青年学者(含非华奇外籍人才)来鲁工作,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对入选人才给子6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期3年。依托山东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其金项目(海外),讲入最后评审阶段夫获立项的。目符合山东省海外化青项目申请人条件,并按程序提交事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可直接给予山东省海外优青项目支持。(政策来源:关于申报山东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的通知)


  • 源自《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1. 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在青工作,用人单位可为其外籍科研团队成员及1名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办理与外国高端人才相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2. 在我国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2年内来查创新创业的,持学校相关推荐材料,可免除工作经验要求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3.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范围内,允许外国人才在创业期内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申办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4. 在青工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保障其享有投资、医疗、金融服务、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等权益。

5. 在青工作的外国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推荐参与实施国家、省、市科技或人才类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成就突出的外国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可推荐其参评中国政府友谊奖、齐鲁友谊奖等奖项。

6. 对持有A、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长期在青工作的外国人,在办理换用汇业务时可提供便利化服务。

7. 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解决,或者依法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8. 在青工作的外国人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或超出工作许可限定期限和范围在青工作的,由市科技(外专)、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 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由市科技(外专)、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 单位和个人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由市科技(外专)、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2.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外国人在青工作联合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探索建立约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13. 在中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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