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须知
01 申请口岸签证对象 02 申请口岸签证所在城市口岸 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设在北京、天津、满洲里、二连浩特、海拉尔、沈阳、大连、营口、丹东、长春、珲春、哈尔滨、黑河、绥芬河、东宁、同江、抚远、上海、南京、连云港、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汕头、南宁、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河口、磨憨、西安、乌鲁木齐等城市对外开放口岸。 03 申请口岸签证途径 (一)外国人抵达口岸时,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二)被授权单位或者属于口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单位,可以代邀请的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三)邀请单位(人)代邀请的外国人向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签证,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向口岸签证机关转交签证申请。 04 申请口岸签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授权单位或者已向口岸签证机关备案的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对其他邀请单位,应当提交入境从事相关活动的行程安排计划、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团体L字签证,外国旅游团人数应当为二人(含二人)以上,提交符合规定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人员名单以及旅行接待计划。(四)申请M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授权单位或者已向口岸签证机关备案的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对其他邀请单位,应当提交入境从事相关活动的行程接待计划、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申请R(人才)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S2(私人事务)字签证,探亲人员应当提交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护照和居留证件;入境从事其他私人事务,应当提交入境处理紧急私人事务或者出于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X2(学习)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 05 其他注意事项 (一)口岸签证机关收到邀请单位(人)的代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邀请单位(人)将获得口岸签证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口岸签证受理单》,便于申请人持该受理单搭乘入境交通工具。申请人抵达口岸后凭《外国人口岸签证受理单》向口岸签证机关办理签证。外国旅游团由旅行社向口岸签证机关代为申请签证。 (二)口岸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签发一次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天、停留期限不超过30天的相应种类签证;对外国旅游团签发一次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5天、停留期限不超过30天的团体旅游签证;对外国人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将不予签发签证。 (三)持有口岸签证的外国人应当从口岸签证签发机关所在的口岸入境;特殊情况下,外国人应当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在限定停留区域停留,在限定出境口岸出境。 (四)深圳、珠海、厦门口岸签证机关可以签发停留期限3天或者5天的特区旅游签证。持有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入境后停留区域不得超过当地行政区域。 (五)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口岸签证机关缴纳签证费。